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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时间:2022/8/24 点击:1645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通过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和切实强化结果应用,进一步改善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央统一领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负责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总体设计,按照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要求,建立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职责清晰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系统。

(二)全程管理,全面覆盖。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三)突出共性,兼顾个性。绩效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特点。突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的共性特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性;兼顾不同社会保险基金项目的差异,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针对性。

(四)激励相容,约束有力。健全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资金安排或政策调整时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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